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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山東省商務廳2021-09-10 10:40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山東省水運口岸開放范圍內
涉外作業點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政辦字〔2021〕93號
沿海各市人民政府,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山東省水運口岸開放范圍內涉外作業點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9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水運口岸開放范圍內
涉外作業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水運口岸開放范圍內涉外作業點管理工作,根據國家口岸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涉外作業點是指在水運口岸開放范圍內,需要對外啟用、臨時對外啟用及已對外啟用的碼頭泊位及海上裝卸點等。
第三條 涉外作業點對外啟用、臨時對外啟用和退出對外啟用的申請、批準及運行監管等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涉外作業點對外啟用
第四條 涉外作業點對外啟用,是指已運行的水運口岸開放范圍內新建、改擴建碼頭泊位及海上裝卸點等,通過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門組織的驗收并報省政府批準后,允許其供人員、交通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出入境。
第五條 涉外作業點對外啟用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集約共享、有利查驗、便利通行”的原則,由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口岸管理部門牽頭協調落實口岸查驗及配套設施的前期規劃工作。涉外作業點主管單位根據口岸查驗及配套設施的前期規劃,建設完善口岸查驗及配套設施。
第六條 口岸查驗及配套設施建設所需資金,應當按照“誰建設、誰投資”的原則,納入項目主體工程之內。
第七條 口岸所在地設區的市政府口岸管理部門應當在充分調研和征求駐地口岸查驗單位意見的基礎上,對涉外作業點對外啟用作出計劃安排,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將下一年度涉外作業點對外啟用計劃報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門,同時做好涉外作業點對外啟用前準備工作。
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省水運口岸開放范圍內涉外作業點對外啟用年度計劃。
第八條 對列入對外啟用年度計劃的涉外作業點,駐地口岸查驗單位應當根據職責,指導主管單位做好口岸查驗及配套設施建設工作;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口岸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通過組織聯合檢查或者書面征求意見,確認其是否符合申請對外啟用驗收條件。具備申請對外啟用驗收條件的,由口岸所在地設區的市政府報請省政府批準對外啟用。
申請批準文件需附以下資料:
?。ㄒ唬┥綎|省水運口岸開放范圍內涉外作業點對外啟用申請表;
?。ǘ┥嫱庾鳂I點對外啟用前準備工作聯合檢查紀要或駐地口岸查驗單位及有關部門支持涉外作業點對外啟用書面意見;
?。ㄈ└劭诮洜I許可證或基礎設施生產運行所需的審批文件;
?。ㄋ模└劭谠O施保安符合證書(無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的涉外作業點需建立規范安全的運行機制及配套管理制度);
?。ㄎ澹┥嫱庾鳂I點口岸位置圖。
第九條 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駐魯口岸查驗單位及省政府相關部門,對其對外啟用前準備工作進行驗收并形成會議紀要。驗收合格的,由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門報省政府批準對外啟用,并將批準文件抄送駐魯口岸查驗單位及省政府相關部門,報國家口岸管理部門備案。
對驗收會議紀要中提出的問題,口岸所在地設區的市政府口岸管理部門應當督促幫助涉外作業點主管單位限期整改,同時將整改情況報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門,并抄送駐魯口岸查驗單位。
第十條 暫不具備對外啟用驗收條件或驗收不合格的涉外作業點,經整改完善后,由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門按照程序辦理。沒有完成對外啟用年度計劃的口岸所在地設區的市政府口岸管理部門,要向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門專題報告說明情況,連續兩年沒有按計劃完成對外啟用驗收的涉外作業點,一般不再列入下個年度計劃。
第十一條 涉外作業點對外啟用后,其主管單位應當按季度向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口岸管理部門報送運行情況。
第十二條 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可以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配備人員,暫時緩解查驗力量不足的矛盾。
第三章 涉外作業點臨時對外啟用
第十三條 水運口岸開放范圍內新建、改擴建碼頭泊位在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或基礎設施生產運行所需的審批文件,并滿足臨時靠泊國際航行船舶查驗監管條件下,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等特殊原因,可以申請臨時對外啟用。
第十四條 需臨時對外啟用的涉外作業點,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口岸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通過組織聯合檢查或者書面征求意見,確認其是否符合申請臨時對外啟用條件。具備申請臨時對外啟用條件的,由口岸所在地設區的市政府口岸管理部門報請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門批準臨時對外啟用。
申請批準文件需附以下資料:
?。ㄒ唬┡R時對外啟用的必要性說明;
?。ǘ┥嫱庾鳂I點臨時對外啟用前準備工作聯合檢查紀要或駐地口岸查驗單位及有關部門支持涉外作業點臨時對外啟用的意見;
?。ㄈ┡R時對外啟用的期限;
?。ㄋ模└劭诮洜I許可證或基礎設施生產運行所需的審批文件;
?。ㄎ澹┎轵炘O施建設情況;
?。┥嫱庾鳂I點口岸位置圖。
第十五條 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門在征得駐魯口岸查驗單位同意后,批復其臨時對外啟用。暫不具備臨時對外啟用條件的,經整改完善后,由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門按照程序辦理。
客運、超大型船舶作業、危險品作業、海上作業等安全風險高或社會影響大的涉外作業點申請臨時對外啟用,根據駐魯口岸查驗單位意見建議,由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門組織駐魯口岸查驗單位及省政府有關部門進行聯合檢查后按照程序辦理。
第十六條 臨時對外啟用時限原則上限定在6個月內,確有需要,經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期限,累計時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
延長臨時對外啟用期限申請,需要在當次臨時對外啟用到期之日的20個工作日前由設區的市政府口岸管理部門向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門提出。
涉外作業點臨時對外啟用到期后,主管單位應當及時向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口岸管理部門報送運行情況。
第四章 涉外作業點退出對外啟用
第十七條 涉外作業點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及時整改,無法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應當退出對外啟用:
?。ㄒ唬┮呀浲V股嫱庾鳂I的;
?。ǘ┎轵灮A設施不符合要求,影響口岸監管工作正常開展的;
?。ㄈ┐嬖谥卮蟀踩[患的(指口岸消防安全隱患,揚塵性、揮發性、毒性、易燃易爆貨物堆放、儲存、裝卸、運輸未達到國家環保標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公共衛生安全隱患、疫情疫病防控隱患等);
?。ㄋ模﹫谭ōh境惡劣的(指走私、非法出入境、逃避出入境檢驗檢疫等情況嚴重等);
?。ㄎ澹┮蚱渌厥庠虮仨毻顺鰧ν鈫⒂玫?。
第十八條 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口岸管理部門發現涉外作業點存在本辦法第十七條所列情形,應當按程序及時向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門報告;口岸查驗單位在監管中發現涉外作業點存在本辦法第十七條所列情形,應當及時與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口岸管理部門溝通。
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核實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口岸管理部門和駐魯口岸查驗單位反映的相關情況,并在日常工作中定期調度分析涉外作業點運行情況,及時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十九條 涉外作業點退出對外啟用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ㄒ唬┏霈F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第一項情形的,口岸所在地設區的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退出對外啟用申請,按程序由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門商駐魯口岸查驗單位同意后報請省政府批準,并將批準文件抄送駐魯口岸查驗單位及省政府相關部門,報國家口岸管理部門備案。
?。ǘ┏霈F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第一項之外其他情形的,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口岸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要求指導涉外作業點主管單位限期整改,同時將整改情況按程序報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門,并抄送駐魯口岸查驗單位。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門組織開展整改情況評估,確已整改完畢的,繼續對外啟用。未如期完成整改的,口岸所在地設區的市政府應當在整改期滿后3個月內向省政府提出涉外作業點退出對外啟用申請,按程序由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門商駐魯口岸查驗單位同意后報請省政府批準,并將批準文件抄送駐魯口岸查驗單位及省政府相關部門,報國家口岸管理部門備案。
?。ㄈ┮罁緱l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口岸所在地設區的市政府未主動提出涉外作業點退出對外啟用申請的,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門會同駐魯口岸查驗單位提出涉外作業點退出對外啟用的意見,報請省政府批準,并將批準文件抄送駐魯口岸查驗單位及省政府相關部門,報國家口岸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制定涉外作業點退出對外啟用的具體實施方案,督促有關部門和企業辦理涉外作業點退出對外啟用后涉及的有關手續。
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涉外作業點退出對外啟用工作的檢查、監督。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在涉外作業點對外啟用、臨時對外啟用、退出對外啟用各征求意見環節,口岸查驗單位一般應當在收文之日15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駐地口岸查驗單位同時將回復意見抄報上級口岸查驗單位。
第二十二條 各口岸相關單位要按照口岸安全聯合防控要求,嚴格落實口岸安全責任制,切實提升口岸公共衛生核心能力水平和口岸疫情聯合防控能力,確保涉外作業點對外啟用、臨時對外啟用期間安全運行。
第二十三條 空運口岸新建及改擴建國際航站樓對外啟用驗收參照水運口岸涉外作業點對外啟用程序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14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21年9月6日印發